为稳定房价 河北省给房地产税收上“紧箍咒”
用税收杠杆调控房地产价格,是河北省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手段。近日,河北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三部门联合出台措施,在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的同时,对涉及河北省房地产交易税收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布的标准,凡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根据这一通知河北省明确规定,住房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测算一次,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地税、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密切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对单位或个人将所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上月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相关信息。对房产转让合同中的成交价格存有疑义的,地税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河北省还规定,对进行房产转让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后,方能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或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其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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