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在团体会员中发展个人会员的意见
各团体会员单位:
根据2004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及团体会员工作会议精神,并依据《团体会员条例》有关规定,我会秘书处再次重申在团体会员中发展个人会员意见,要求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积极吸纳土木工程学科及与本学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科技工作者入会,扩大会员覆盖面,提高会员在从业人员中的比例。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将对团体会员单位发展的个人会员试行新的规则:
1、凡已交纳理事会费的理事单位,以及已交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团体会员单位,向我会报送科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入会,可免交个人会员会费及制卡费;其他科技人员入会,应交纳制卡费10元/人;
2、团体会员单位发展的个人会员,应由单位联系人填写汇总登记表,由总会统一编号,并颁发会员卡。
大力发展会员入会是学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团体会员单位积极配合总会发展会员、联系会员,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把学会建设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家。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200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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