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团体会员条例
第一条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是中国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为了建立本会与从事土木工程工作的单位之间直接固定的联系渠道,积极实现本会的宗旨,同时取得这些单位对本会的支持,按照本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工程工作,愿与本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会活动,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管理等单位,均可向本会申请成为团体会员。本会和专业分会的理事所在单位应是团体会员。
第三条 由申请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由地方学会、专业分会推荐,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本会审查批准后,即发给团体会员证,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团体会员有关组织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一位领导分管团体会员工作,并设联系人一至二名,负责本单位与本会的联系,反映本单位对本会活动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优先得到本会学术活动计划,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有关国际交流与考察活动;
3.凡参加本会主办的年会和国际学术会议者,会议注册费给予优惠;
4.免费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土木工程学报》,优惠获取其他学术资料;
5. 可向本会推荐"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等的参选工程;
6.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7.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8. 优先获得与本会建立联系的国际学术组织及国家的学术活动信息;
9. 优惠在《土木工程学报》(限一个页码)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网站上刊登团体会员单位的概况;
10. 优先参加中国科协统一组织的科技联谊活动;
11. 可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12. 有退会自由。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咨询、科普及外事活动;
3. 协助本会在本单位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
4. 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5. 按时缴纳会费(每年会费的标准为2千元,团体会员入会后应及时缴纳本年度会费,以后每年六月底之前缴纳当年会费,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6. 积极参与和做好学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会费的使用
1. 用于本会学术活动和其他公益事业活动;
2. 用于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开展科普等活动;
3. 用于有关资料和简报的印刷费、邮寄费等;
4. 用于本会为团体会员服务的联络、管理、办公等费用。
第八条 本条例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第八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
8月起开始实施。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
联系方式
学会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 010-68311313/010-68394876
传 真: 010-68393953
电子信箱: office@cces.net.cn
学会网址: www.cces.net.cn
学会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内
邮政编码: 100835
汇款户名: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百万庄支行
账 号: 0200001409089012486
请在汇款同时注明会费,并写清联系人及地址,如有其它要求可在备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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